“冲出去干他们。”乌鲁木齐网友因散布不当言论被拘留15天

日期:2022-11-10 22:57:33 / 人气:202


原标题: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查处曝光7起网络违法典型案件。

目前,自治区党委、人民政府迅速部署,各族人民积极应对,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。但也有部分网民通过网络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,扰乱公共秩序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、自治区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线索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惩治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网上违法行为进行查处。

案例一:乌鲁木齐网民王寻衅滋事案。

2022年11月1日,网民举报王(男,32岁,活动地点:乌鲁木齐)利用即时通讯工具传播不当言论,煽动多人外出聚集,扰乱公共秩序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经核查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十二条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条例》第十三条之规定,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王行政拘留5日。

案例二:乌鲁木齐某网民明某寻衅滋事案。

2022年11月2日,网民举报明某(男,46岁,活动地点:乌鲁木齐)利用即时通讯工具传播不当言论,煽动多人外出聚集,扰乱公共秩序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经核查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十二条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惩治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条例》第十三条,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明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。

案例三: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网民韩扰乱公共秩序案。

2022年11月3日,网民举报称,韩某(男,19岁,活动地点:库尔勒)利用修图软件将某省“悬赏通告”内容修改成其当地朋友的信息,并通过即时通讯工具传播,扰乱公共秩序,被多人转发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经核实,并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十二条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条例》第十三条之规定,公安机关依法对韩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。

案例四:乌鲁木齐网民刘寻衅滋事案

2022年11月5日,网民举报刘(男,29岁,活动地点:乌鲁木齐)利用社交网络平台散布“冲出来干他们”的不当言论,扰乱公共秩序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经核查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十二条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》第十三条,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刘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。

案例五:乌鲁木齐网民李诈骗案。

2022年11月7日,网友举报一男子收钱办理出境通行证的电话录音在网上传播。经查,音频中的男性李某(男,30岁,活动地点:乌鲁木齐)谎称认识办理出境通行证的工作人员,收取3000元为他人办理出境通行证,意图骗取他人钱财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,公安机关依法对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
案例六:乌鲁木齐网民沈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。

2022年11月7日,网民举报沈某(男,32岁,活动地点:乌鲁木齐市)利用即时通讯工具编造并传播“会展中心收容所内卖淫嫖娼”虚假信息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,被广泛转发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经核查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十二条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惩治在互联网上传播虚假信息条例》第十三条之规定,公安机关依法对沈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
案例七:乌鲁木齐网民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。

2022年11月7日,网民举报梁某(男,40岁,活动地点:乌鲁木齐市)利用即时通讯工具编造并传播“幸福花园小区某下沉干部卖淫引发疫情传播”虚假信息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,被大量转发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经核查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十二条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惩治在互联网上传播虚假信息条例》第十三条之规定,公安机关依法对梁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

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郑重提醒,网络不是法外之地。广大网民一定要从权威媒体和官方渠道了解疫情,不要轻信非正规渠道和未经证实的信息传播疫情信息。对编造传播新冠肺炎疫情虚假信息、虚假防控措施、煽动对立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,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,绝不姑息。希望广大网民知法、守法、文明上网,同心协力抗击疫情,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。

作者:恒耀平台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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